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鷹潭市首例高空拋物案,法院判了!
來源:鷹潭新聞網(wǎng) 作者:鷹潭日報社通訊員 鄒文娣 時間:2021-07-23 瀏覽字號:[ 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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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市里高樓林立,高空拋物如同懸在人民頭頂、隨時可能落下的利劍,嚴重威脅著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(chǎn)安全。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《民法典》,細化了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承擔責任主體,2021年3月1日起,《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新增了高空拋物罪,守護人民群眾的頭頂安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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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月湖區(qū)人民法院判決鷹潭市首例高空拋物案件,被告人陳某某犯高空拋物罪,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。

【案情回顧】

被告人陳某某系受雇參與本市月湖區(qū)老舊小區(qū)工程的農(nóng)民工,2021年3月10日上午被分派在月湖區(qū)某小區(qū)做事,職責為將樓頂上廢棄的防水卷材裝入垃圾袋并背運至樓下丟棄。當日8時20分許,陳某某因廢棄防水卷材較重,為圖省事,從樓頂南側(cè)丟下防水卷材,砸中路過樓下的被害人龔某某頭部,龔某某被砸中倒地,后被送往醫(yī)院救治。經(jīng)入院診斷,龔某某被砸頭部導致頸椎骨折。經(jīng)法醫(yī)鑒定,龔某某的人體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二級。

【法院判決】

月湖區(qū)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被告人陳某某從建筑頂層拋擲物品,造成他人輕傷二級,情節(jié)嚴重,應以高空拋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。公訴機關起訴指控的罪名成立。被告人陳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,屬坦白,可依法從輕處罰;其賠償被害人經(jīng)濟損失并取得諒解,可酌情從輕處罰。據(jù)此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第一款、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(guī)定,作出上述判決。

【法官說法】
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第一款: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,情節(jié)嚴重的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;有前款行為,同時構成其它犯罪的,依照處罰較重的規(guī)定定罪處罰”。
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: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。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,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;經(jīng)調(diào)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,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,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??赡芗雍Φ慕ㄖ锸褂萌搜a償后,有權向侵權人追償。